《青海省天然草原牧草种植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明确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然草原上牧草种植、草种繁育和圈窝种草的管理。规定天然草原牧草种植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 职责分工:细化了省、市、县、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省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草原牧草种植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草原牧草种植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草原牧草种植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 种植条件:规定了在天然草原上种植牧草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草原保护利用规划、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具备相应的种植技术和管理能力等。 • 申报与审批:明确了天然草原牧草种植的申报流程,种植者应向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备案与监督:要求种植者在获得批准后,应将种植情况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天然草原牧草种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青海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次序: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进行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在此基础上可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 • 禁止“非粮化”行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粮化”生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种植苗木、果树、中藏药材、挖塘养鱼、挖砂取土等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停止其享受补贴政策。 • 建立惩戒机制:对撂荒闲置土地,建立撂荒闲置耕地惩戒机制,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政策,对撂荒地不予发放相关补贴。 • 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肃追究失责部门和人员责任,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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