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发至县)二00九年五月四日 青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二章公物仓运作规则第四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五条受省财政厅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物仓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帐、卡管理制度,并进行分类管理。公物仓设专人承担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建立公物仓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仓储物资财产专帐,准确反映仓储物资的原值、增减变动及变价收入等情况。 (三)建立定制盘点制度。对公物仓所保管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建立资产处置制度。对不需用或使用频率较低的物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六条盘活闲置资产。对短期闲置的仓储资产、零星房屋建筑物,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面向社会出租,以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三章公物仓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省级单位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下列状态资产一律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的资产、出租的资产。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等等。 (二)报废的资产。按照《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报废的资产。 (三)超标和超配(编)资产。超过《青海省省本级资产配置办法(试行)》(青政办〔2008〕140号)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按“交旧领新”管理要求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第八条省级单位向公物仓上缴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并依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及公物仓出具的相关凭证核销账务: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省级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省级单位缴入公物仓。 (三)超过青政办〔2008〕140号文件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由省级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由省级单位在新购置资产配发前办理应上缴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件及展览等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可继续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缴入公物仓。 第四章资产处置及收入第九条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省级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根据省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优先调拨给省级单位。对存量较大,省级单位不需要的资产,根据省级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调拨给州(地、市)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能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二)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及展览等活动需购置资产的,省财政厅及主办单位应优先从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中安排领用。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按原资金渠道购置。 (三)对不需用的资产,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零星房屋建筑物需对外出租的,经鉴定能继续使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出租或转让。 (五)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省财政厅提交应当对外转让的资产清单。 2、拟转让资产的处置方案。 3、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 4、在网络或平面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一)省财政厅同意转让资产审批文件。 (二)转让资产清单。 (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十一条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与受委托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商定,在省级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公物仓处置资产、出租房屋建筑物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并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每年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公物仓的运行结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材料,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受委托机构管理和运作公物仓,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协议载明的各项约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资产的,按照受委托机构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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